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合法吗?

2022-06-16 15:11
yvonne_h62
IP属地:上海
案例:
2019年4月2日,张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薪10000元。2020年春节期间,张某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 
 
同年3月3日,张某称其父母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接人员,按小区物业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上班。 
14天后,张某因其公司所在城市租住的小区禁止租户入住,人不能按时返岗。 
 
2020年3月16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公司经与张某协商后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3月3日-3月16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张某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3月3日-3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800元。 
 
 
无忧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疫情期间,张某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应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和人社部、最高院等7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 
本案中的张某不属于需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三类人,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亦未对密接者所在小区人员采取隔离措施,要求张某居家观察系物业公司从小区管理角度采取的防范措施。 
 
故依照上述规定,张某不属因处于隔离治疗器或医学观察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同事,公司在向张某发放生活费前与其进行了协商,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支付生活费并不违规。故依法驳回张某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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