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无补偿金,是否有效

2022-07-04 09:38
陆十余
IP属地:上海
案例介绍
 
2018年3月,王先生到某服务公司工作。他入职时,公司要求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因公司与外部项目合同终止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公司违约,此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1年10月,公司的一个外部服务项目合同到期终止,王先生恰好从事这个项目。双方就岗位变化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决定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告诉他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公司外部项目合同到期后,因无业务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抗辩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该情况不支付,但该约定剥夺了王先生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仲裁最终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来源:51HR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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